七月,著名歌星李玟因患抑郁症轻生离世,惊动了整个娱乐圈。虽然生前立有遗嘱,但李玟离世之后,在遗产继承的问题上,仍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香港法律关于遗嘱有效要件的规定沿袭了英国立法模式,实质要件是要求体现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形式要件为“以书面订立、有2名以上见证人”。然而在上述两种要件中,尤以实质要件为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不符合形式要件,也不影响遗嘱效力,即《遗嘱条例》第5条第2款设置的“软着陆”条款:即使不符合前述形式要求,“只要有人提出申请,而法庭在无合理疑问的情况下信赖该文件是体现立遗嘱人的遗愿的,法庭亦可能认为遗嘱已经成立。”
遗嘱见证人制度,意在增强遗嘱的真实有效性。不管是大陆,还是香港,均以存在2名以上见证人为原则性要求。但大陆与香港两地关于见证人资格要求存在较大的差异。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及继承编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自己或配偶的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香港法律对于遗嘱见证人虽然没有系统明确的规定,但是规定遗嘱不因见证人没有资格而无效,只是对某些利害关系人的赠予部分可能无效。
可以看出,与大陆法律相比,香港法律对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较为宽松。
根据香港法律,自杀死亡本身并不会影响遗嘱效力,只要死者生前所立遗嘱符合香港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即为有效;但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将直接影响到遗嘱的效力。香港法律规定:只有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精神上有行为能力”,该遗嘱才会被认定为有效。
香港《精神健康条例》定义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指(a)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的人;或 (b)就所有其他目的而言,指病人或弱智人士(视属何情况而定)。
抑郁症是一种精神疾病,严重的抑郁症可能导致巨大的认知改变,如果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处于严重抑郁症的状态,则其“精神上的行为能力”存疑,遗嘱的有效性也存疑。这一点和大陆《民法典》的精神是一致的。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通常多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因此,要知道李玟生前遗嘱是否有效,根据香港法律,需要从形式要件方面和抑郁症严重程度是否影响其精神行为能力来判断。
争议二:据媒体报道,
李玟的遗嘱将遗产全部留给80岁的母亲,但李玟未与丈夫办理离婚手续,
那么其丈夫是否有获得遗产的权利?
香港由于历史原因,承袭英国普通法制度,尊重个人财产,实行的是夫妻分别财产制度,即通常是登记在丈夫名下的财产归丈夫所有,登记在妻子名下的财产归妻子所有(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相反的事实),不区分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这与大陆的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制度是有本质区别的。
虽然如此,但也有例外。香港法院在审理婚姻财产纠纷时,通常会依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等规定,以夫妻分别财产制为原则,以利益、社会、伦理因素为辅,力求“公平公正”地进行夫妻财产的分配。辅助考虑因素通常有:子女及双方利益,计算家庭总资产(如夫妻联名房产或银行户口等)以及夫妻双方现在和将来可能拥有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可能面对的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期;任何一方在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无能力;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贡献,包括由于照料家庭或照顾家人而作出的贡献;如果婚姻解除,各方是否丧失机会获得某些利益等等。
除此以外,根据香港《财产继承(供养遗嘱及受养人)条例》第3条:“下列人员,如果在紧接死者去世前,是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赡养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从死者遗产中提供经济给养:(1)死者的妻子或丈夫申请......”如果与死者为夫妻关系(除非被法院裁决为分居状态)或夫妾关系的,“申请人应合理地获取经济给养,不论该笔经济给养是否申请人所需以维持其生活的”。
总体而言,香港法律对于继承的规定,是有效遗嘱优先,如无遗嘱或遗嘱无效,则依据法律规定继承,配偶仍有机会获得相当一部分遗产。李玟的丈夫是否能获得遗产,也要看是否符合上述条件。
争议三:李玟与其母亲和姐姐
以“长命契”共同持有豪宅,
如果李玟的丈夫也争夺这几处豪宅,
到底由谁继承?
香港的“长命契”其实是“联权共有”(joint tenancy),是指一种共同所有财产的形式,每个所有者在财产中拥有不可分割的权益。“长命契”的联名共有人,就物业业权所作出的决定,需要获得全部联名共有人的同意。
该物业不会被当作遗产处理。物业共有人,也不能以遗嘱的方式,将物业的权益指定给特定的受益人,因此能避免出现争议,这也是长命契的由来。长命契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共有人有权优先承继另一方的权益直到物业业权人只剩下一位。这种所有权形式创建了一种“遗产享有权”,当其中一名所有者去世时,物业业权,便会自动转移到其他共有人身上。
因此,按照“联权共有”的规定,这批豪宅的继承人是李玟母亲及两个姐姐。
总之,香港法律和大陆法律既有法律底层逻辑的相同之处,如对于遗嘱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要求,又因为各自的文化、经济渊源不同而存在巨大的区别,如大陆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完全不同于香港的分别所有制。但无论如何,香港和大陆都尊重被继承人的自由意志,存在遗嘱的情况下通常以遗嘱为继承依据。而在被继承人未设立合法有效的遗嘱、遗产分割须依照法律规定继承的情况下,两地有相当大的区别。如内地居民在香港购置财产或内地居民继承在港财产时,由于香港法律和大陆法律的差异,还存在法律程序和条件上的衔接问题。鉴于此,财产形式多样化的家庭,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安排财产,是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