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思德观察丨演唱会千元门票只能望柱兴叹,消费者视野被挡如何维权?
杨凡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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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会本是歌手与歌迷间横跨山海的浪漫奔赴,不规范的市场秩序与票务乱象却常使人败兴而归。近日,一则“消费者以同等价位买遮挡票、看歌手成看柱子”的新闻引发热议。身至演唱会现场才发现视野被遮挡,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近日,有网友反映:自己花千元购买某知名歌手演唱会的门票,到场后才发现,观看视线被舞台四角的立柱遮挡,大部分时间看不见歌手本人,自己支出高昂的票价,观演体验还不如低价票的观众。
据张女士拍摄的演唱会现场照片显示,其购买的门票座位(票面价值1299元)位于二层看台,竖在正前方的立柱完全挡住了其看向舞台及歌手的视野。张女士表示:“歌手30首里面有20几首都站中间,所以我看到的几乎都是这样的视角,我购票的时候是没有座位图的,以至于到现场才发现有四根柱子的情况。”
许多消费者表示自己遇到了和张女士类似的情况:演唱会大部分时间看不到舞台表演,千里迢迢前来观看演唱会,但闻其声不见其人,只能“望柱兴叹”。
事件发酵后,上百名有相同遭遇的消费者纷纷发起维权、申请退款。对此,票务方表示,正在就此事跟项目主办方沟通,目前尚无法单方面给用户申请退款,需等最终方案再行决定。
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于2023年5月31日上午约谈该场演唱会主办方。主办方回应,其仅负责演唱会的落地事宜,而未参与舞台的搭建。在售票阶段,并不知晓舞台设计会有四根柱子。据了解,得知演唱会现场情况后,主办方对当场提出遮挡的部分观众采取了调整座位、退款的现场处置措施,但因受影响消费者较多,仍有部分观众未得到妥善安排。公司负责人表示,会抓紧与合作方对接,制定进一步的处理方案,后续拟设立专线,处理消费者的诉求。
商家未在售票时完整真实地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未告知消费者部分座位存在显著影响观影体验的客观因素,导致消费者以同样的价格,购买无法体验完整演出服务的“柱子票”,违反了相关合同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本案中观众所购之门票系其能从演唱会获得对应服务和体验的凭证,观众在购票时有权知悉所选座次所能获得服务的真实情况。相应的,主办方及售票方负有提前告知观众“可能视线严重受阻”这一真实情况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本案中,观众在选购门票时,对“在演唱会现场能不受遮挡与干扰地观看演出”抱有合理期待,此亦为商家与消费者的合同理应具备的服务标准。售票方事先未对视线被遮挡的座位以标注、降价等方式作出区分,大多数观众若提前知晓存在上述情形,可能就不会选择继续购买该类门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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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演唱会门票属于以预收款方式提供的服务。观看演出时视野被遮挡是否能纳入“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可退款情形呢?检索相关案例可知,法院审理时一般会围绕以下要素综合考察决定是否支持消费者的退款请求:
1.商家售票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2.商家售票时是否对视野较差的位置以文字注明、图例等方式加以标识或进行降价处理。
3.消费者视野被遮挡是否已达到主要服务内容缺失、难以实现合同目的的严重程度。
如在(2016)苏0623民初5566号案中,原告因商家以协作票充当看台票而无法看到舞台,法院认为:“众所周知,现场演唱会相较其他视听媒介,观众更加享受的是现场的激情氛围、壮观的现场场面和完全不同的视听效果......原告虽凭票进入了演唱会现场,但因被告提供的是协作票而致身在现场却不能看到舞台表演的尴尬,原告的郁闷、失望之情可想而知,”支持了原告退款的诉讼请求。
但并非只要存在视线遮挡情形即可退票,除了考察商家是否对瑕疵座位以差异价格、标识加以区分,还应考量影响要素、影响程度是否超出社会一般人观看演出所能容许的范围。如在(2021)苏0506民初5574号案中,原告以“座位前方存在围墙及栏杆,当演员走到舞台前方边缘时,其只能看到演员的上半身”为由请求退票,法院认为:“消费者观看演出、表演时,其视线可能受位置、角度、前方人员等多重影响,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选择不同的座位。原告在购买演出票时,亦根据可售座位及座位价格自行选择了座位,”故对原告的意见不予采纳。
回到近期的热点事件中来,笔者认为:消费者购买演唱会门票,目的是为了获得包括视觉听觉享受、感受现场氛围、与歌手较近距离接触等多方面的体验,为消费者提供视野不受遮挡的观看条件,属于商家应承担的主合同义务。如主办方既未在售票时说明该座位视野会被严重遮挡导致体验极差,也未对具有该瑕疵的座位进行降价处理,则属于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即通常所说的“违约”,消费者可以当场向主办方提出异议协调处置,也可以拍照取证,事后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如经过以上途径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则可诉诸法律途径。
担任山河建设集团、武汉拉普拉文化传播公司等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公司治理、合同债权债务纠纷、建设工程领域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