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案件中的李女士与王先生分居多年,李女士认为分居后,孩子跟着自己生活,一切费用都是自己承担,现需王先生补偿,其中包括应平均分担的教育费用和家务劳动补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男方多年来未与女方及子女共同生活,女方在抚养、照顾、教育子女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男方应适当给予其子女教育费用、家务劳动补偿费等补偿,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相关诉求,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后维持了原判。
《民法典》第1088条是对家务劳动补偿的基本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款并不是《民法典》的首创,在已经废止的《婚姻法》第四十条中也有“家务劳动补偿”规定,但其适用前提是“夫妻书面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现实生活中,我国实行的多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书面约定分别财产较少,导致该制度长期无法适用,处于休眠状态。
《民法典》删除了这一特定前提,放宽适用于所有离婚案件,并明确可通过协商和诉讼两种途径实现,使其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各地印发的关于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中也明确,要进一步落实家务劳动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典》第1088条离婚经济补偿的案件目前共有227例,其中有177件一审法院全部或部分支持了诉讼请求,不到10%的案件一审、二审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1、需离婚时提出,无论是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都应在离婚时就提出家务劳动补偿请求,离婚后再提出的,法院不予受理。
2、需由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提出,除《民法典》规定的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情形,家务劳动应作广义解释,辅导作业、洗衣做饭、打扫卫生等都应涵盖在内,不局限于法定的几项义务。
实践中,负担家务劳动一方往往陷入举证难的困境,这就要求当事人尽可能搜集相关证据,例如:
1、日常陪伴孩子的照片、录音录像,与老师、教育机构等相关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
2、照顾生病老人时,相关门诊病历、诊断报告、票据等资料;医生、护士、护工等人的证人证言;
3、其他家庭成员、街坊邻居、社区工作者出具的证人证言等等。
在实际案件中,法院对于家务劳动补偿金额的具体数额又是怎样确定的呢?
《民法典》1088条规定,补偿的具体金额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法院判决该依据何种标准,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多在个案中平衡双方的利益,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体现家务劳动价值的前提下,对双方结婚及共同生活时间、当事人承担家务劳动的强度、时长、是否完全脱离工作岗位、支付方的经济能力、双方对离婚是否有过错、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予以确定。
同时,我国离婚救济制度是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离婚时,一方提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的,不影响其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平等分割的权利,同时在具体情形下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的权利也不受影响。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出现,将家务劳动从一种无偿的付出和奉献,转变为一种有价值、有偿的劳动,一定程度上承认和弥补了一方由于承担更多家庭义务而使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所带来的损失。但在现阶段,从现有案例支持的补偿数额来看,该制度的意义更多地在于“0”的突破,在于以法律的形式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相信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女性承担起越来越重的工作任务,“家务劳动”的价值也会有更适合未来社会的评价标准。
“经济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也反映上层建筑的变化。“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改变提醒人们:时代已变,要摒弃“男性承担家务是羞耻的”这一观念,理解家务劳动亦有价值,无论是“全职太太”或“家庭煮夫”,承担家务劳动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夫妻在家务劳动中分工配合,共同承担照料陪伴子女老人、教育辅导子女学业、料理家务等家庭责任,是维系婚姻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