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学生因食用面包中毒,送医抢救多日无效身亡的消息引发舆论关注。10岁的小学生思思,在去年的某天上午购买了校外小卖部销售的面包,到学校食用后,思思感觉肚子痛,向老师反映,老师随即通知思思家长到学校接孩子。
家长吕先生赶到学校见到女儿的情形是这样:思思躺在地上非常痛苦,口吐白沫。思思的课桌上,还放着没吃完的面包。
吕先生先后打了两次120急救电话,徐闻县第二人民医院医护人员乘救护车赶到学校抢救思思,后因病情严重,思思被转送至湛江市区的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抢救,但仍于住院20多日后不幸身亡。女孩去世后,当地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思思的死因系氟乙酰胺类杀鼠药中毒死亡。
案涉面包系徐闻县名为第一鲜面包店批量生产,销售商从该店进货。第一鲜面包店食品加工人员因发现店内有鼠患,购买了杀鼠药放置在店内以毒杀老鼠。老鼠将老鼠药带入了面粉中,面包制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面粉制作面包,成品面包部分在店内售卖,部分批发到思思学校附近的小卖部。据悉,购买该批次面包的部分人员出现了拉肚子的情况,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立案,包括第一鲜面包店负责人温某某在内的8名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本案目前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指因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投放的毒害性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食品生产车间不可放置任何毒害物质,应合理配置防虫防鼠设施。本案的相关责任人员未落实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放置杀鼠药导致有害物质浸入面粉,制作的成品面包流入市场,导致了思思的中毒身亡及一众消费者身体健康受损。
温某某等人目前被认定涉嫌过失犯罪,是因其作为食品从业者,应当知晓并遵守食品安全生产规定,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安全隐患及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以致发生本案悲剧。如果涉案人员最终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已经造成一人死亡,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量刑情节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相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涉第一鲜面包店亦负有民事赔偿。思思的监护人以及因食用该批次缺陷产品遭受健康损害的人,均有权主张相应的民事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起诉面包生产者或销售者,或同时起诉面包生产者和销售者。由于本案的生产方第一鲜面包店系造成事故的过错方及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销售方小卖部通过合规渠道从面包店进货销售,很难预见面包存在质量问题,故不宜加重小卖部的法律责任。
因在面包店内放置杀鼠药,老鼠将老鼠药带入面粉中,面包操作工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面粉制作面包,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仍属重大过失行为。而操作工制作面包属于职务行为,相关民事赔偿责任应由第一鲜面包店承担,当然,由于操作工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面包店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仍可向操作工主张相应的追偿权。
面包生产商、销售商现已关停,亦面临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情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据悉,为配合警方调查,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待调查结束后对两家店铺进行处罚。
思思是在学校的教室内毒发,危急情况下,校方工作人员并未及时拨打120,而是在家长吕先生到达现场后亲自电话求助,期间浪费了宝贵的黄金救治期,校方存在一定过错。试想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校方人员及时拨打120并立刻对思思实施催吐、导泻等急救方法,或许能够及时排出部分毒素,为思思赢得生机。
一般来说,教师对于突发状况的应急处理能力是有限的,如果中小学学校建立医务室,有了专业医生在岗,可以及时处理一些意外突发状况,就能更大程度地保障师生卫生安全。按照教育部、卫计委等部门颁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为保障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要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但令人唏嘘的是,现阶段我国各地的整体健康教育开展不充分,资源供给不平衡,约59.6% 的中小学校未设置校医室或保健室。
虽然造成损害的第一责任人是生产方第一鲜面包店,但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应尽管理职责,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因学校的疏于看护、未及时采取救助等失职行为,显然在当时造成了思思健康损害的扩大,其家属亦可在主张面包店承担主要责任的同时要求学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本案悲剧的发生,既有偶然性,又有必然性。偶然性在于,各种马虎、疏忽环环相扣导致了孩子中毒死亡。如果撒鼠药的店员多考虑一下鼠药混入面粉的可能性,如果做面包的店员更仔细一点保存和检查面粉,如果老师能及时拨打120争取宝贵时间,如果校医先行处理减轻损害......但凡任何一个环节有变化,也许都有机会改变最终结果;必然性在于,食品店没有落实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教育部门没有落实医疗卫生管理制度,教师缺乏应急处理事务的能力,这不只是个案存在的问题,而是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只要这些现状没有引起重视,迟早都会有类似的悲剧,在偶然因素触发之下发生。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系民生之本,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为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从源头把关,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甚至以更高标准自我要求;对购入食品、原辅料进行查验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教育部门对于学生在校突发疾病也应有相应的预案及演练,至少保证履行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保障义务;而相关工作人员,自身也要有责任意识,要有独立思考、判断的能力,根据眼下的现实情况处理问题,而不是不加思考地照搬以往的常规做法。
只有制度还不够,再好的规章制度都靠人落实,还需要相关主体加强责任心。如果每个主体能多一点责任心,长长的危险链条也许就能被打断,偶发的风险也许就能消解于无形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