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网络暴力的席卷,它的发起者、传播者以及网络服务平台,到底谁该为可怜的受害者负责?
1、网络暴力的违法性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
名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对其品德、才干和信誉等公正评价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人格权利。
恶言恶语通过网络快速发酵,受害者人生几十年形成的人格、隐私、名誉及社会评价,短短几天就被毁得一干二净,这种冲击力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前所未有的,轻则情绪崩溃、事业生活受挫,重则信念崩塌、生无可恋、以死解脱。
2、责任主体及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此可知,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可成为网络暴力的侵权责任主体。
网络用户包括发起人和传播者,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发起者和部分具有影响力的传播者,其行为明确、后果确定,法律责任亦可明晰。根据其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行政责任,如罚款、行政拘留等;或刑事责任,如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的始作俑者,以“诽谤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网络服务提供者即各大型网络平台,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负有内容安全、合法的审查义务。依其违反法定义务的具体情形,将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50万元、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责任;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也将面临1-1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