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思德观察丨卖150碗扣肉,赔偿10倍——职业打假人的胜利?
文沙
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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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重庆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卖150碗扣肉给予“职业打假人”10倍赔偿的新闻冲上热搜。毛妈妈扣肉虽然进行了真空包装,但因没有标注产品相关信息,被买家举报为“三无产品”,并告上法庭,重庆中院二审判决,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败诉,不仅要退还4500元货款,还要进行10倍赔偿。
有人认为,违反法律规定出售食品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人认为,买家可能是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其惩罚性赔偿请求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毛妈妈所售扣肉属于散装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68条之规定,“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毛妈妈所售扣肉外包装没有注明相关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网售散装食品不同于街边摊贩的即食食品,如果不标识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既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也不利于行政部门监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即“退一赔三”。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即“退一赔十”。
相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是食品领域的特别法,应优先适用,即应采用“退一赔十”的赔偿规则,本案重庆中院的判决也是基于毛妈妈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而作出的。
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买家疑似“职业打假人”。人们的疑问有:
“职业打假人”为营利目的、而非“生活需要”购买产品,是否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保护?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没有受到欺骗,是否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保护?
即,对“职业打假人”,是否应“退一赔三”或“退一赔十”?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答复意见”明确了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法律对食品药品领域的安全问题采取从严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文件:
第1点:“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第2点:“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
并明确:商业化的知假买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要“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本案判决体现了现阶段法律对食药品领域消费者特殊保护的立场——知假买假仍可获得惩罚性赔偿。但司法实践中已认识到,最初为公益目的兴起的“知假买假”已逐渐变味,“职业打假人”、“打假集团”以盈利为目的、而非“生活需要”恶意购买行为,不仅挑战人们情感的底线,也违背了诚信原则,违背了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的立法本意。
上述181号文件体现出国家对于“职业打假人”的一种态度和趋势:兼顾保护食药品安全和抑制追逐暴利的平衡,兼顾净化市场环境和防止恶意买假的平衡,而这一趋势未来可能体现为特定领域的立法规范、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
法律法规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基于社会现实的变化而变化。就近年来的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随着类似矛盾越来越多,未来对“职业打假人”的规制必然更多更严格,不排除在食品药品领域也进行限制的可能。
“打假”原本是为了公共利益,不能成为某些人牟取暴利的工具。当“打假人”改变初心、将“打假”变成一种“生意”时,就应该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和法律规制。
多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实习,积累了丰富的法学经验